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5106056号“ZEROFINANC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6119号
申请人:万利通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中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106056号“ZEROFINANC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772368号“ZER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国际注册第655298号“ZER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提起撤销申请,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的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ZEROFINANCE”完全包含引证商标一字母部分“ZERO”,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资本投资;金融评估(保险、银行、不动产);金融分析;债务咨询服务;融资服务;金融咨询;金融管理;金融信息;通过网站提供金融信息;补偿支付的金融管理(替他人);信托复审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不动产出租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其余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资本投资;金融评估(保险、银行、不动产);金融分析;债务咨询服务;融资服务;金融咨询;金融管理;金融信息;通过网站提供金融信息;补偿支付的金融管理(替他人);信托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原玉
刘影
姚旭祺
2020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