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3897956 - 商评字[2020]第0000016564号 - 申请人:北京泽兴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3897956号“T TEASOM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6564号

       

      申请人:北京泽兴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政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897956号“T TEASOM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经使用具有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666984号“IT”商标、第26065739号“I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不会造成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经异议,在“人员招收;商业企业迁移;商业审计;寻找赞助;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上获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人员招收”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饭店商业管理;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上述各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饭店商业管理;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服务外其他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T”部分经过艺术设计,且为显著识别部分,与引证商标二图形在图形构成、设计风格、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饭店商业管理;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珊
    李迎生
    徐金艳

    2020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