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珠宝宫殿”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4514863号“珠宝宫殿”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6482号

       

      申请人:金六福尚美珠宝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南湘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514863号“珠宝宫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源自申请人在2017年已注册的第20369205号“ZBGD珠宝宫殿”商标、第20369324号“ZBGD珠宝宫殿”等商标,整体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特许经营合同、品牌授权书、销售单据等证据。(以光盘的形式)
      经复审认为,“珠宝宫殿”作为商标使用在第35类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缺乏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禁止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获得标示服务来源的显著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余商标注册情形与本案情况不同,其被核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海珍
    张悦
    黄会芳

    2020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