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车家 ”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2351061号“车家+”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7923号

       

      申请人:车邻邦(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尚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351061号“车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151993号“车e家”商标,第32064774号“大车家”商标,第57240279410137号“车之家”商标,第14486988号“车家宝CHE JIA BAO及图”商标,第17066889号“车海洋Car Home及图”商标,第11235618号“CARHOME及图”商标,第25092057号“家車网”商标,第17543397号“车家家”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在读音、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2、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为相关公众所认可,并已与其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在显著识别部分、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复审的放映设备、头戴式耳机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七、八、九核定使用的放映设备、电子监控装置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显著部分“车家”与引证商标一“车e家”、引证商标二“大车家”、引证商标三和引证商标四“车之家”、引证商标五中汉字“车家宝”、引证商标八“家車网”、引证商标九“车家家”文字构成相近,与引证商标七“CARHOME”存在翻译关系。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七、八、九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七、八、九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韦萍
    刘胤颖
    巫晗

    2020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