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奇虎智学”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5651102号“奇虎智学”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6584号

       

      申请人:上海熙言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651102号“奇虎智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065090号“奇虎”商标、第34513063号“炫奇虎XUAN QI HU FIL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不会造成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和影响力。引证商标二已被部分驳回,获准初步审定部分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信息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在“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服务上,获准初步审定,现正处于异议中,其仍为有效的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安排和组织会议”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安排和组织会议”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珊
    李迎生
    徐金艳

    2020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