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死人!特斯拉商标又丢了...

时间:2017-09-30

      提起特斯拉,许多人第一反应想到的都是酷炫的电动汽车。然而电动汽车越出越帅了,在商标上的保护上却是一言难尽。近日,华唯商标转让网小编了解到,特斯拉打赢了一场关键的官司。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裁定推翻了一份商评委的裁定,这份裁定支持了国内一家公司注册的用于电池等产品的“tesla”商标。也就是说,特斯拉起诉撤销获得了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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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斯拉不是第一次在商标上吃亏了。

      在2006年9月6日,广东商人占某已经在12类汽车等商品上申请注册第5588947号‘TESLA’商标,并于2009年6月28日获准注册。

      而且据商标转让网小编所知,占某还在其商品的生产和销售过程中,使用了相关标识。这起纠纷闹了一年多,特斯拉最终选择和占某和解,占某放弃使用“TESLA”等有关标识,特斯拉公司放弃向占某主张赔偿损失。

      2012年9月12日,一家名叫北京华锐凯胜商贸的公司,申请注册了“tesla”商标,用于光学器械和仪器、运载工具用电池、点火用电池、高压电池、电池充电器等商品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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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特斯拉公司发现了这枚商标,并且以该商标属于恶意模仿、抄袭特斯拉公司享有极高知名度商标等为由,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商标转让网小编获悉,本案中,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运载工具用电池、点火用电池、高压电池、电池充电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电动车辆、全电池动力和高性能运动型汽车、汽车等商品分属不同商品类别。

      但是根据原告在行政程序和本案审理过程中提交的专业教材、国家标准、行业实践及媒体报道等可以看出,电池是电动车辆的核心部件之一,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均具有较大关联性。电池作为电动车辆的重要配件,电池与电动汽车往往一同销售,出于安全性与适配性的考虑,消费者在更换电动车辆电池时往往也会选择与汽车品牌一致的“原装电池”。

      在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近似程度较高的情况下,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综上,诉争商标使用在“运载工具用电池、点火用电池、高压电池、电池充电器”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

      总而言之,这一次特斯拉电动车的商标也有惊无险的拿回了,但在商标局查询过后发现,不论是中文名“特斯拉”还是英文“Tesla”,都还有部分商标不属于特斯拉电动车,看来,特斯拉商标保护的道路,依然任重而道远。商标转让网小编希望特斯拉下一次诉求可别再“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