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6352569号“打拼郎”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6054号
申请人:四川宜宾百年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明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52569号“打拼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0457号“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777202号“郎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呼叫、含义、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别,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且经查询,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当获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打拼郎”包含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文字“郎”,已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烧酒、白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酒、烧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依据个案原则,申请人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雅心
郭京平
张文
2020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