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5414899号“爱教研”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7820号
申请人:辽宁聚欢颜教育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14899号“爱教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属于任意性标志,其字面含义与所标示的商品或服务的属性没有联系,此任意性标志具备作为商标的固有显著性。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且经过使用具有显著性,便于识别,并非直接表示商品内容等特点,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商标宣传使用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爱教研”使用在卫星导航仪器等商品上不易使消费者将其作为表明商品来源的标志进行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不能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取得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建新
凃嘉雯
张博慈
2020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