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2208833 - 商评字[2020]第0000016052号 - 申请人:中山优感科技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2208833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6052号

       

      申请人:中山优感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山市捷凯专利商标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20883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可识别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40866号“XJY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581789号“亿嘉亿 YI JIA Y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397637号“永友商务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1045579号“xiaoyvd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5290752号“嘉玉成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637228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995089号“新迎园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2234665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在构成要素、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别,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且经查询,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当获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使用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四已在注册阶段被驳回且驳回决定已生效,其不构成申请商标在先注册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至八中相对独立的图形部分在图形设计、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若同时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认混淆存在的可能性。另,依据个案原则,申请人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雅心
    郭京平
    张文

    2020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