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3006793号“B”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6066号
申请人:道康零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006793号“B”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71976号“百宏 BAIHONG 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和第4812629号“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提起撤销申请,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
申请商标“B”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含有相同的显著部分“B”,三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香水等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原玉
刘影
姚旭祺
2020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