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Donut Caf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2223341号“Donut Caf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6043号

       

      申请人:K11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223341号“Donut Caf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420900号“DONU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940838号“Donu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构成要素、含义、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别,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系引证商标二注册人郑志刚先生的关联公司,申请人将出具相关商标共存同意书,且经查询,引证商标一在部分商品上已被提起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申请,请求暂缓本案审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商标的宣传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在玩具、骰子、纸牌商品上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注册且撤销决定已生效。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的商标共存同意书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英文部分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二英文,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橡皮泥(玩具);玩具;积木(玩具);室内游戏玩具;玩具小房子;玩具娃娃;玩具熊;长毛绒玩具;拼图玩具;雪景球;填充玩具;玩具模型;智能玩具;玩具手表;玩具照相机;玩具圣诞树;玩具钢琴;扑克牌;棋”商品以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游戏机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二者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橡皮泥(玩具);玩具;积木(玩具);室内游戏玩具;玩具小房子;玩具娃娃;玩具熊;长毛绒玩具;拼图玩具;雪景球;填充玩具;玩具模型;智能玩具;玩具手表;玩具照相机;玩具圣诞树;玩具钢琴;扑克牌;棋”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游戏机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的注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橡皮泥(玩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冲浪板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认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橡皮泥(玩具);玩具;积木(玩具);室内游戏玩具;玩具小房子;玩具娃娃;玩具熊;长毛绒玩具;拼图玩具;雪景球;填充玩具;玩具模型;智能玩具;玩具手表;玩具照相机;玩具圣诞树;玩具钢琴;扑克牌;棋”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除上述商品以外的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雅心
    郭京平
    张文

    2020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