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25975703号“天九共享”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6521号
申请人:北京天九共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观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5975703号“天九共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61745号“天九传媒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续展,其商标专用期至2028年2月6日,该商标于2019年9月13日核准转让至本案申请人名下。
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61746号“天九传媒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续展,其商标专用期至2028年2月6日,该商标于2019年9月13日核准转让至本案申请人名下。
经复审认为,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经续展,其商标专用期至2028年2月6日,故本案不再属于《商标法》第五十条规制的情形。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为同一主体,故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已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王珊
2020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