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21034885号“松發SONG FA BAK KUT
TEH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6515号
申请人:松发知识产权私人有限公司(原申请人:松发控股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1034885号“松發SONG FA BAK KUT TEH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53216号“松发SONGFA及图”商标、第20355272号“松发集团”商标、第20355326号“松发”商标、第20355279号“松发控股”商标、第20355227号“松发控股集团”商标、第20355328号“松发”商标、第20355281号“松发控股”商标、第20355271号“松发集团”商标、第20355229号“松发控股集团”商标、第7613111号“许氏企业肉骨茶香料A1 BAK KUT TEH REMPAHAN SPICE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二、为进一步克服引证商标构成的障碍,申请人自愿放弃申请商标在“茶;乌龙茶;菊花茶;意式细面条;粥;咖啡;冰茶;食用芳香剂;茶饮料;除香精油外的食物用调味品;腌制香草(调料);胡椒;辣椒(调味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仅保留在“ 食用酱(调味品);调味酱;胡椒粉(调味品);花椒粉;肉桂粉(调味品);丁香粉(调味品);辣椒粉(调味品);香辛料;多香果(香料)”商品上的申请,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十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六至九被驳回或部分驳回,亦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请求暂缓本案审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有道在先词典对“BAKKUT TEH”的词条解释、引证商标六至九当前流程状态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申请商标于2018年2月6日核准由松发控股私人有限公司转让至松发知识产权私人有限公司名下。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在“调味品”商品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见《商标公告》第1603期),故该商标现核定使用商品为“茶;冰茶;茶饮料;茶叶代用品;咖啡;巧克力;蜂蜜;糕点;米”。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四、五、七、八、九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决定已生效,故其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核准注册在“啤酒;姜汁啤酒;麦芽啤酒;制啤酒用麦芽汁;以啤酒为主的鸡尾酒;制啤酒用蛇麻子汁;麦芽汁(发酵后成啤酒);饮料制作配料”商品上,引证商标六核准注册在“饺子;挂面;豆粉;食用淀粉;冰淇淋;酵母”商品上。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主动放弃申请商标在“茶;乌龙茶;菊花茶;意式细面条;粥;咖啡;冰茶;食用芳香剂;茶饮料;除香精油外的食物用调味品;腌制香草(调料);胡椒;辣椒(调味品)”商品上的驳回复审申请,故针对该部分商品的驳回决定不再评述。
申请商标“松發SONG FA BAK KUT TEH及图”与引证商标十“许氏企业肉骨茶香料A1 BAK KUT TEH REMPAHAN SPICES”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共存于市场不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 食用酱(调味品);调味酱;胡椒粉(调味品);花椒粉;肉桂粉(调味品);丁香粉(调味品);辣椒粉(调味品);香辛料;多香果(香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六分别核定使用的“茶;啤酒;饺子”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上述各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 食用酱(调味品);调味酱;胡椒粉(调味品);花椒粉;肉桂粉(调味品);丁香粉(调味品);辣椒粉(调味品);香辛料;多香果(香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珊
李迎生
徐金艳
2020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