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驳回复审_近似商标_“ALABAMA CRIMSON TIDE 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3987499号“ALABAMA CRIMSON TIDE

    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6084号

       

      申请人:亚拉巴马大学董事会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987499号“ALABAMA CRIMSON TIDE 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08626号“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正在同引证商标所有人商谈商标共存事宜,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
      至本案审理之时,申请人尚未提交引证商标所有人出具商标共存协议。
      经复审认为,
      申请商标中显著识别部分“A”与引证商标“A”视觉效果相近,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衣服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原玉
    刘影
    姚旭祺

    2020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