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华夏中艺”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1578029号“华夏中艺”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6308号

       

      申请人:朱军
      委托代理人:北京鑫欣时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578029号“华夏中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013720号“华中夏林及图”商标、第12931802号“华星中艺HUAXING ZHONGYI及图”商标、第18298267号“华夏中璟”商标、第22196745号“华夏中菁及图”商标、第22373022号“华夏中油”商标、第23960510号“华夏陆艺”商标、第24156620号“华夏统艺”商标、第28181149号“华汇中艺”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方面存在差异,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侯文健
    覃莎莎

    2020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