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3501257号“拾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7055号
申请人:成都火冒八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志创天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501257号“拾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379027号“拾 拾库传媒 SHAKE MEDIA”商标、第17210481号“拾5”商标、第30416440号“拾 SHI TANG XIAO YUAN”商标、第23099340号“10拾网络 WWW.10.COM”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均含有显著认读文字“拾”,在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替他人推销、寻找赞助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 娟
孙建新
生茂
2020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