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0067366号“文化点亮世界”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6112号
申请人:欣风范国际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067366号“文化点亮世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自创,并非普通的广告用语,使用在指定服务上能够起到商标的识别作用,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文化点亮世界”使用在培训、安排和组织大会、演出等指定服务上,相关公众易将其认知为广告宣传用语,而不易将其作为区分服务来源的标志加以识别。申请商标缺乏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已经使指定服务的相关公众可以将“文化点亮世界”作为商标识别,从而使之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彤
龚玉杰
袁靖涵
2020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