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21662784号“水星KID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6517号
申请人: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顺城凯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1662784号“水星KID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576711号“水星 MERCURYTOYS及图”商标、第10801380号“水星坊”商标、第17033034号“水之星”商标、第6617777号“KIDS CLUB及图”商标、第8977721号“KIDS E·MAR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知名度。引证商标一和引证商标二已被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引证商标三已被提起无效宣告申请,请求暂缓本案审理。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撤销决定复印件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四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且撤销决定已生效,故其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三经无效宣告予以维持,故其仍为有效的在先商标;引证商标五经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予以维持,现处于撤销复审中,其仍为有效的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但所述理由并非暂缓审理案件的当然事由,对此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商标“水星KIDS”与引证商标五“KIDS E·MART及图”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共存于市场不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钓鱼用具”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钓鱼用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钓鱼用具”商品外其他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钓鱼用具”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游戏器具;玩具;长毛绒玩具;棋;体育活动用球;锻炼身体器械;箭弓;蹦床;游泳池(娱乐用品);塑胶跑道;保护垫(运动服部件);轮滑鞋;圣诞树用装饰品(照明用物品和糖果除外);伪装掩蔽物(体育用品);球拍用吸汗带”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钓鱼用具”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珊
李迎生
徐金艳
2020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