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1743131号“榜样阅读”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6495号
申请人:北京酷我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助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743131号“榜样阅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榜样”显著性较弱,不应被一家独占。申请商标是申请人与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共同打造的一档青年分享类音频节目,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256859号“榜样传媒 TOPMEDIA”商标、第26696143号“木旁木羊”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国图检索、媒体报道等证据。(以光盘的形式)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榜样阅读”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汉字“榜样传媒”、引证商标二“木旁木羊”文字构成、呼叫、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海珍
张悦
黄会芳
2020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