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Opel deer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6177546号“Opel deer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6464号

       

      申请人:佛山市米梵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汉贝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77546号“Opel dee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65386号图形商标、第3269682号图形商标、第9696970号“DALMORE及图”商标具有一定区别,整体尚可区分,共存于市场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丁选明
    陈辉
    张爽

    2020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