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TE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国际注册第1418759号“TED”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6465号

       

      申请人:NO ORDINARY DESIGNER LABEL LIMITED T/A TED BAKER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18759号“TE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同意放弃与零售和批发相关的所有项,也同意放弃在办公事务上的注册申请。故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872613号“ted特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03578号“TEO&TE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共存于市场不会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词典翻译、申请人在百度百科的介绍、引证商标二所有人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与零售和批发相关的所有项、办公事务上的注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我局予以认可,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我局仅针对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问题进行评审。在除申请人声明放弃上述服务以外的指定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经营;商业管理;组织、执行以及监督忠诚计划和激励计划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广告传播、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场所、销售渠道等方面上相近,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TED”与引证商标二显著认读字母“TEO”,在字母构成及视觉外观上相近,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易产生混淆,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上述复审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丁选明
    陈辉
    张爽

    2020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