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6603702号“房证通”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6468号
申请人:江西思居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西华夏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03702号“房证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过程中,未产生不良影响,并未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特点,应当准予注册。且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使用及部分活动信息、词典释义及百科信息、类似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房证通”指定使用在广告等复审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在先注册商标情形与本案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丁选明
陈辉
张爽
2020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