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2808084号“SF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6103号
申请人:广州新佰伦国际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奥肯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808084号“SF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14269462号“深發SF及图”商标、第20556542号“SF”商标、第31262864号“同城急送SF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书包、伞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背包、伞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均包含英文“SF”,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彤
龚玉杰
袁靖涵
2020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