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使用_“让狗狗更懂你WOW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1924632号“让狗狗更懂你WOW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6093号

       

      申请人:佩蒂动物营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924632号“让狗狗更懂你WOW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国际注册第805166号“Wow!”商标、第5600485号“彩WOW cai”商标、第4209582号“万千湖WQW及图”商标、第16293191号“WOW FRES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申请人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商标注册证据、申请人商标使用证据等。
      经复审查明: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一、二已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注册,引证商标一、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植物、新鲜水果、动物栖息用干草、宠物用砂纸(垫窝用)、宠物用香砂”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三、四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谷(谷类)、饲料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的谷(谷类)、动物食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中的显著识别文字“WOW”与引证商标三中显著识别的英文部分“WQW”字母构成、字形较为相近,与引证商标四中显著识别的英文部分“WOW”字母构成、呼叫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谷(谷类)、饲料等其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三、四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并且足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商标注册审查存在个案性,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植物、新鲜水果、动物栖息用干草、宠物用砂纸(垫窝用)、宠物用香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彤
    龚玉杰
    袁靖涵

    2020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