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18517462号“绎心”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7849号
申请人:合肥金中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杭州仁杰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4月30日对第18517462号“绎心”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由汉字“绎心”构成,其注册使用在第35类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2、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恶意,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不仅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还破坏了社会公序良俗,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12月4日申请注册,2017年1月14日申请注册并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争议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7年1月13日。
我局认为,鉴于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现行《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的立法精神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相应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和提交的证据,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情形。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是指商标对其指定使用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述,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而本案中,争议商标由汉字“绎心”构成,其并非属于表述服务内容等相关的词汇。争议商标的注册不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产生误认。故申请人的此项主张,不能成立。
关于焦点问题二,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的影响的情形,其立法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利益。本案中,争议商标不存在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三,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是指确有充分证据证明系争商标注册人采用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的情形,本案中,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存在上述情形,故申请人的该项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嘉卉
张颖
杨建平
2020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