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驳回复审_近似商标_商标使用_“handmade cymbals fromTurkey Turkish Cymbal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国际注册第1458089号“handmade cymbals

    fromTurkey Turkish Cymbal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7572号

       

      申请人:奥克斯特拉•兹拉瑞工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理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58089号“handmade cymbals fromTurkey Turkish  Cymbal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604612号商标、第2335071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请求对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使用证据及发票等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二图形在构图特点、表现手法等方面均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经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乐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均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足以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二在类似商品上相区分的显著性。另,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整体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艳燕
    陈辉
    张爽

    2020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