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_商标使用_商标局_“BEST PHARMACIST SHOP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8298748号“BEST PHARMACIST

    SHOP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235187号重审第0000000471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刘蕊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四川好医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兴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235187号《关于第8298748号“BEST PHARMACIST SHOP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182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我局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京行终9028号行政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被申请人将复审商标授权许可给成都汉美互动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称汉美公司)并不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行为。虽然汉美公司依约为四川好医生攀西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攀西公司)提供互联网传播服务并收取了相关费用,但并无证据证明攀西公司在提供互联网传播服务的过程中使用了复审商标。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明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于2014年6月20日至2017年6月1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户外广告、广告宣传电、视广告、数据通讯网络上的在线广告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四川好医生制药有限公司于2010年5月14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2014年4月28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户外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注册商标专用期至2024年4月27日止,后变更注册人名义为被申请人。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故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根据法院判决,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第35类复审商品上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证据和商标被许可人的使用证据。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户外广告、广告宣传电、视广告、数据通讯网络上的在线广告服务上进行了公开、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另,被申请人提交的复审商标使用证据并未涉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等服务,难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对前述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地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爽
    丁选明
    李艳燕

    2020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