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MJX ASSET MANAGEMEN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5984759号“MJX ASSET MANAGEMEN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5912号

       

      申请人:MJX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84759号“MJX ASSET MANAGEMEN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担保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78076号“MIX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存在权利冲突。2、申请人拥有其在先申请的国家注册第1397917号“MJX ASSET MANAGEMENT”商标,根据商标审查标准的一致性,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亦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3、申请人将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630666号“旻杰信房地产顾问MJX MINJIEXIN REAL ESTAT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提出无效宣告,申请人恳请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二的撤销公告及申请人的其他商标的商标档案(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
      1、截止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被撤销,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间已不存在在先权利障碍。
      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担保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该项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申请商标系英文商标,其显著识别认读部分为“MJX”,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部分“MJX”完全相同,且“MJX”为引证商标一汉字部分“旻杰信”的大写英文字母缩写,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情形下易误以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间存在关联,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应判为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36类金融咨询、融资、金融贷款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第36类金融咨询、融资、抵押贷款服务均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此情形下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鹏
    刘洲东
    卓慧

    2020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