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驳回复审_商标使用_“七汤点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4222752号“七汤点茶”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8512号

       

      申请人:河南尚娜戴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222752号“七汤点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备突出的显著性和强烈的可辨识度,没有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相关规定。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其他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本案进入复审阶段时,我局于2019年11月11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向申请人送达《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针对新的评审意见发表意见。
      经复审我局认为,尚无充分证据证明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仅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故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所指情形。
      “七汤点茶”为一种宋代的煮茶方法,申请商标“七汤点茶”指定使用在除活树木、活动物、动物栖息用干草外的新鲜的园艺草本植物等其余复审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用途、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情形。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活树木、活动物、动物栖息用干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红
    高源
    李焱

    2020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