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4796389号“顺鸿”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5911号
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顺鸿连锁药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互易网络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796389号“顺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227668号“顺鸿药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于我局作出的商评字(2019)第00000166342号《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决定予以无效宣告,该决定已生效。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580255号“鸿顺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4378977号“鸿顺 贵州黄牛馆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被我局作出的《商标驳回通知书》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被无效宣告、引证商标二、三被驳回,故申请商标不存在先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王鹏
2020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