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3913406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6558号
申请人: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玺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91340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经宣传和使用具有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890286号“SPEAR及图”商标、第8539534号图形商标、第20946033号图形商标、第14765924号图形商标、第25412111号“荔直播及图”商标、第1257789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不会造成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六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六已无效,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视播放”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分别核定使用的“电视播放”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图形与上述各引证商标图形在图形构成、设计风格、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上述各个引证商标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鉴于引证商标五在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时尚未获准初步设定,故本案应同时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珊
李迎生
徐金艳
2020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