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1857562号“蓬江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6930号
申请人:重庆市蓬江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灵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857562号“蓬江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14744号“悦达及图”商标、第8890905号图形商标、第4162923号“杰鹏及图”商标、第1376386号“御香及图”商标、第15322351号“TRUEWAY及图”商标在构成要素、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有一定区别,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 娟
孙建新
生茂
2020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