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美痤”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2030026号“美痤”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6907号

       

      申请人:河南秦江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合颖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030026号“美痤”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有其特定的含义,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品牌商品及其说明书、荣誉资质证明、类似情形商标信息、申请商标使用证据、微信公众号、销售证据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美痤”,使用在医药制剂等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指定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有可注册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列举的有关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 娟
    孙建新
    生茂

    2020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