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24280606 - 商评字[2018]第0000158430号重审第0000000455号 - 申请人: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24280606号“中检防伪”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158430号重审第0000000455号

       

      申请人: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158430号《关于第24280606号“中检防伪”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字第1149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我局被诉决定。我局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称北京市高院)。北京市高院作出(2019)京行终485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并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二审法院判决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中检防伪”构成。“中检”作为申请人的商号简称,经申请人长期大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明确的对应关系,相关公众在看到“中检”时能够联想到申请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申请人营业执照上所载明的经营范围密切相关。因此申请商标用在指定商品上不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等产生与客观事实相违背的认知。故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樊莉
    赵辉
    何旭卓

    2020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