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驳回复审_“RICHARD MILL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国际注册第1338089号“RICHARD MILL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170577号重审第0000000613号

       

      申请人:托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170577号《关于国际注册第1338089号“RICHARD MILL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字第176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在诉讼过程中,被诉决定引证的第7973407号“御壁 RICHARD MILLE”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注册,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已不存在,故申请商标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可予以核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合议组成员:赵辉
    何旭卓
    姚晓东

    2020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