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2321601号“Benfords Hyland”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6898号
申请人:泉州旗牌红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市丰泽区新华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321601号“Benfords Hylan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奔富海兰酒庄 Benfords Hyland”、“Benfords Hyland”商标的延续注册。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598285号“PENLEY ESTATE HYLAND”商标、第23529920号“PENFOLDS BIN”商标、第8376485号“PENFOLDS”商标、第8376486号“PENFOLDS”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在先商标信息、“ESTATE”、“BIN”金山词霸解释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Benfords Hyland”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认读文字“HYLAND”、引证商标二显著认读文字“PENFOLDS”、引证商标三、四文字“PENFOLDS”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且均无消费者能够普遍认知的确切含义,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在葡萄酒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 娟
孙建新
生茂
2020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