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5101102号“流浪地球THE WANDERING
EARTH”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1862号
申请人: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101102号“流浪地球THE WANDERING EART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715000号“流浪地图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别,相关公众施加一般注意力应当可以将其区分开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应不致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33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振宇
吴彤
袁靖涵
2020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