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驳回复审_近似商标_“流浪地球 THE WANDERING EARTH”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5101102号“流浪地球 THE WANDERING

    EARTH”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1864号

       

      申请人: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101102号“流浪地球 THE WANDERING EART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062680号“流浪地图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别,相关公众施加一般注意力应当可以将其区分开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应不致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21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振宇
    吴彤
    袁靖涵

    2020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