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鸿泽润家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0535688号“鸿泽润家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6865号

       

      申请人:青岛鸿泽家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冰飞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535688号“鸿泽润家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46608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我局注册审查予以驳回,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244574号“民海兄弟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构成要素、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有一定区别,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 娟
    孙建新
    生茂

    2020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