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4511507号“URNEX”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5958号
申请人:恩奈科思品牌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511507号“URNEX”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14987818号“URNE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提起撤销申请,第30171277号“URNE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提起异议申请,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在拥有申请日早于引证商标二、第30120595号“URNE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和第30129179号“URNE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的在先申请商标。申请人正在同四引证商标所有人商谈商标转让事宜。
经复审查明: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处于异议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
申请商标“URNEX”与引证商标一、三、四“URNEX”字母构成相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工业用肥皂(含金属)等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一、三、四核定使用的除水垢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由于引证商标一、三、四的商品类别已覆盖申请商标的商品类别,故引证商标二异议结论对本案结论不会产生影响,故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是否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原玉
刘影
姚旭祺
2020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