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使用_“天托福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5986391号“天托福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5869号

       

      申请人:重庆市天托福医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汇邦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86391号“天托福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可识别性强,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22014号“新長福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086740号“赤福堂 CHIFUT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147001号“新长福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2714059号“劉福景 LIU FU J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6274332号“福尔曼 FULLM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引证商标情况;申请商标使用情况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高妍
    韩秀花
    徐 苗

    2020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