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音乐养生煮茶器”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4662939号“音乐养生煮茶器”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6027号

       

      申请人:佛山市东创音频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名珠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662939号“音乐养生煮茶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并未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等特点,具有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文字组合“音乐养生煮茶器”,指定使用在水壶等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如上述商品不含有音乐养生等功能特点,则申请商标用在指定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对其功能等特点的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商标注册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充分依据。申请人所举证据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充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玉杰
    袁靖涵
    吴彤

    2020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