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27138520号“海澜 HL LOGISTIC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5885号
申请人:海澜之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平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7138520号“海澜 HL LOGISTIC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使用“海澜”商标在先,并与该商标建立了一一对应关系,拥有在先权利。申请人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283011号“海澜集团 创意生活之美 HEIL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283018号“海澜集团 HEIL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注册人海澜集团有限公司同属于海澜集团,双方已签订商标共存协议。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455599号“禾里 H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5830277号“H&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共存协议。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所有人已签订商标共存协议,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且无其他证据证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足以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故可以认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高妍
韩秀花
徐 苗
2020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