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6381032号“海澜优选”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5887号
申请人:海澜之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81032号“海澜优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性的设计,经过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已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固定的联系。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283012号“海澜集团 HEIL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283042号“海澜集团 创意生活之美 HEIL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7283044号“海澜集团 创意生活之美 HEIL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8144686号“海澜集团 创意生活之美 HEIL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系申请人的关联企业海澜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申请人已与持有人签订了商标共存协议。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海澜优选生活馆官方网站截图打印件;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持有人企业信息档案打印件;商标共存协议原件。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的所有人已签订商标共存协议,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共存,且无其他证据证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共存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故可以认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高妍
韩秀花
徐 苗
2020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