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创意热店 idealea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4400754号“创意热店 idealead”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5878号

       

      申请人:广东因赛品牌营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圣州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400754号“创意热店 idealea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12160号“创意堂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606473号“创意实验室”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0821381号“IDEA LEAD U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8591916A号“leadide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过宣传推广,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户外广告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含文字“创意”,且申请商标的字母部分“idealead”与引证商标三“IDEA LEAD US”及引证商标四“leadidea”在字母认读、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妍
    韩秀花
    徐 苗

    2020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