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6180492号“紧固E品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6276号
申请人:天宝(长沙)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南和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80492号“紧固E品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754905号商标、第24432162号商标、第1736729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发票、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整体上尚可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作为商标使用在紧固管道用金属环、金属螺栓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申请商标仅是对指定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的直接描述,而不会将其作为商标进行识别,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申请人在本案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获得商标应有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晶晶
张玉广
蔡婷
2020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