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食光海岸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2681362号“食光海岸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5902号

       

      申请人:柳州耀润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米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681362号“食光海岸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436479号“食渔海岸”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管理辅助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饭店商业管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主要识别的文字部分“食光海岸”与引证商标“食渔海岸”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妍
    韩秀花
    徐 苗

    2020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