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6253490号“ONE MOR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5891号
申请人:许昌爱秀发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许昌宗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53490号“ONE MOR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526331号“ONE MOR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恳请待撤销结果做出后再审理本案,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在先有效的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头发装饰品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发夹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主要识别的字母部分均为“ONE MORE”,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妍
韩秀花
徐 苗
2020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