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4215772号“有屏推推”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7189号
申请人:京东数字科技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215772号“有屏推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目前尚无证据表明申请商标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申请商标整体可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燕
张玉广
蔡婷
2020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