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WERID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4251255号“WERID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6545号

       

      申请人:广州文远知行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爱派知识产权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251255号“WERID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461110号“WERIDE”商标、第16747211号“WEBIDE”商标、第4274718号“WEIDE”商标、第4274720号“WEIDE ELECTRONICS”商标、第7461106号“WERIDA INSTRUMENT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不会造成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一已被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请求暂缓本案审理。申请商标经宣传具有知名度和美誉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公司官网截图、媒体报道、产品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见《商标公告》第1673期),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分别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各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上述各个引证商标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珊
    李迎生
    徐金艳

    2020年01月19日